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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兒少福利法第 30 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 學生法律責任:
    • 刑罰:
      • 傷害: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00 元以下罰金 (致死或致重傷則刑責更重)。
      • 強制: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
      • 恐嚇: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 (索取財物則刑責更重)。
      • 侮辱: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 (強暴手段則刑責更重)。
      • 誹謗: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則刑責更重)。
      • 惟依少事法:7~12 歲之人可能以「保護管束處分」代替 12~18 歲之人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相關處分。
    • 行政罰:新台幣 6~30 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 民事賠償:
      • 一般侵權之損害賠償
      • 侵害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 法定代理人:負民事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 教育人員:
    • 通報義務:知悉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
    • 未通報罰則:新台幣 6 千 ~ 3 萬元罰鍰,另依成績考核辦法規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得記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