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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教師會

  • 教師會辦公室位址:四維樓 2 樓 (電梯旁)
  • 辦公室傳真:2321-6028

台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教師會組織章程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並以維護教師尊嚴,爭取教師權益,促進校園民主為宗旨。本會以成功高中為組織區域。本會之任務如下:

  • 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提升教學品質。
  • 參與協議並訂定本校教師聘約。
  •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 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 依法參與學校行政決策,提供興革意見。

本會會員擔任本校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 對會務之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 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申訴及請求調解糾紛權。
  •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 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與福利。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 擔任本會指派之任務。
  • 繳納會費。
  • 維護本會之權益。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身兼學校行政之教師其當選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之五分之一。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之任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卅一日止,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理事會、監事會每學期各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