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轉知臺北市政府函 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關於推動簡化各機關同仁短程洽公搭乘計程車結報方式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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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 年 3 月 10 日 |
| 發佈單位 | 會計室 |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 公告等級 | 無 |
| 點閱次數 | 319 |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5年3月4日主會財字第1151500134號函辦理。 二、有關同仁短程洽公搭乘計程車之結報方式,如透過採購方式與計程車業者簽約,搭乘同仁毋須申報車資,而係由機關與業者結算;如機關非透過採購,而係由同仁申報車資,則可依報支型態分為2種: (一)定額型:就經常往返路線,採定額免檢附收據(以下簡稱免檢據)方式辦理報支。 (二)覈實報支型:依實際金額本誠信原則以報支單報支免檢據;倘機關經評估風險控管仍有檢附支用單據之必要者,再檢據報支。 三、綜上,短程洽公搭乘計程車有4種結報方式可供選擇,包括與計程車業者簽約、定額免檢據、覈實免檢據及覈實須檢據,各機關可依組織文化及控管機制選擇其適合者,且前述4種結報方式,依短程車資型態,在同一機關可多元併行(例如經常往返路線採定額免檢據,其餘覈實須檢據)。而主計總處為行政簡化,鼓勵尚須檢據機關朝免檢據方式辦理,爰將短程車資支用單據重新定位,由原始憑證之附屬書類改列為其他單據,並修正「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 四、檢附主計總處原函及其附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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