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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4 年 5 月 27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466
公告內容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301號函辦理。
二、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本局前以112年12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1123101390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48528號函,請各校得依權責同意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案。
三、教育部現函釋前述國教署來函所述「無課務時段」之定義、代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時數限制、假別及申請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等事宜如下:
(一)有關「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四、承上,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且透過在職進修,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
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且業務需自理。
五、本局112年12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1123101390號函說明四所述「代理教師非教師進修辦法適用對象,學校尚不得依教師進修辦法規定同意其以公假前往進修。」一節,因與教
育部來函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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