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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 教育局函有關公立學校正式教師職前曾任銓敘有案之公 務人員年資,其職務等級相當認定
發佈日期 2022 年 4 月 1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436
公告內容

一、依教育部111年4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38356號函辦理,並復貴校111年3月16日北市華江小人字第1116001464號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另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本條例第9條第1項所定等級相當,初任教師薪級未敘定前,其曾任職務之薪(俸)級達本條例第8條以學歷起敘薪級以上年資,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前項等級相當之對照,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以下簡稱本提敘薪級對照表)認定之。

三、次查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本條例第9條第1項曾任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之年資,其考績(成)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認定為服務成績優良。

四、綜上,依本條例及本提敘薪級對照表規定,初任教師以大學學歷190薪點起敘,其對應等級相當之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為委任第四職等300至340俸點區間。爰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以大學學歷190薪點起敘,依規定得採計職前曾任銓敘審定委任第四職等(含)以上且符合本辦法第3條規定認定服務成績優良之公務人員年資辦理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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