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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銓敘部函以,關於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 為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3 年 11 月 02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09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1256279311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規定:「(第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前項經營商業,包括
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
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
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三、茲以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後對於公務員不得
經營商業之旨並未變更,現行服務法第14條第2項係就經營
商業之情形為例示規定,是服務法所稱「經營商業」範
圍,除採形式認定外,尚包括實質認定,其中對於公務員
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不論有無收取報酬,均有
違服務法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四、依前開銓敘部函以,考量現今網路普及、商業模式漸趨多
元,相關宣傳活動多有透過網路與各種媒介進行之情形,
為利各機關(構)實務執行,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
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之判斷事宜,說明如下:
(一)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其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
即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反之,則應視公務員所
為事務涉及商業行為程度與性質,就下列整體目的、時
間頻率及所得利益等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綜合判斷是
否屬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而違反該項規定:
1、整體目的:茲以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之意涵,係指以
營利為目的而規度謀作各種事業,故應視公務員所為
事務之整體目的是否顯為謀取商業利益,具以營利為
目的之性質而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而定。
2、時間頻率:按服務法規範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目
的,旨在使公務員經國家選任後,即應專心職務,努
力從公,倘於本身職務之外經營商業,除不免心力旁
騖,影響工作效率外,亦難保不利用職務以操商業之
勝算,又公務員從事涉及商業性事務或經營自身社群
平臺倘過於頻繁,易使民眾產生公務員有與商業事務
過從甚密或不專心職務之印象,以至於嚴重損害政府
信譽,爰就公務員所為涉及商業性事務之時間頻率納
入考量。
3、所得利益:公務員因消費、試用,以及透過商業活動
或網路平臺運作模式且非主動經營而獲致他人提供合
市場交易情形之利益,尚難認屬服務法禁止經營商業之範疇;惟公務員所獲取利益如有大於市場交易情
形,則負有說明之義務。
(二)舉例而言:公務員因日常消費而單純分享自身經驗、心
得及使用社群平臺打卡、主題標籤等功能,或因消費而
參加商品或服務之活動、填寫消費問卷或評價等衍生事
務,均與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無涉;又如單純轉貼與
商品或服務有關資訊、取得優惠券及轉讓折扣碼等行
為,則尚難謂違反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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