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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為請貴機關學校依市府核定之年度因公出國計畫准列之經 費額度、前往國家、出國日數及人數額度內切實執行,請 查照辦理。
發佈日期 2023 年 10 月 1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54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112年8月24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7456號函
辦理。
二、市府為提高各機關年度因公出國計畫之執行效益,請貴機
關學校確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人
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因公
出國要點)規定辦理,並自112年8月24日起,應遵照下列
原則切實執行:
(一)按市府核定之年度因公出國計畫項目(含准列經費額
度、出國日數及人數、前往國家)執行,不得變更。
(二)除下列情形外,一律不得新增臨時因公出國案件(即各
機關學校未列入年度因公出國計畫且「動支本府經費」
者)或變更年度因公出國計畫(含於原核定經費外增加非本府經費者):
1、奉市長指示之出國案件。
2、配合臺北市議會出國考察案件。
3、已核定之年度因公出國計畫,因國際會議之主辦單位
臨時通知變更開會地點。
(三)前開例外得變更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情形,如增加經費額
度應優先以市府已准列其他年度因公出國計畫項目經費
(即「國外旅費」)項下勻支並調整運用;原則不得以
其他預算經費勻支或動支預備金。
三、另,查因公出國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給予公假
且「未」動支本府經費而以其他政府預算經費或運用民間
贊助款為財源支應因公出國計畫所需費用者,應徵得經費
來源機關、民間贊助者或民間捐款者之同意,並於「出國
前」完成報局核定程序。屬本類型之因公出國案件,務必
請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於出國前2個月函報本局,由本局依因
公出國要點規定從嚴審核,執行情形納入本局對機關學校
考核之參考。
四、另自費因公出國案件,除機關首長及校(園)長應報局核
定外,餘由各機關學校依權責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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