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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有關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 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 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一案,請 查照
發佈日期 2023 年 12 月 1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54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前開行政院函略以,為防止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
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運用多
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
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
確守法觀念。
三、復依旨揭原則逐點說明之第5點說明略以,各機關(構)學校對所屬公務員具有專業證照者,如經舉報違法或其他原
因認有查核必要時,得造冊函送各專業證照主管機關勾稽
或至各該機關專業證照資訊系統查詢等方式處理;另考量
專業證照種類繁複,可參照教育部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之
規定,定期公告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
託、認證或認可證照一覽表」(查詢系統網址:
https://me.moe.edu.tw/license/units.php)查詢。
四、經查原「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
計畫」之附表二「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等規定
告知書」(參考範例),本府人事處已置於iPSN人事服務
網「人事書表線上具結」專區,提供各機關(構)學校定
期請所屬公務員以自然人憑證進行具結作業;因應旨揭原
則業修正該告知書之參考範例,爰已配合調整上開人事書
表內容,請善加運用。
五、另檢附「(機關全銜)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相
關規定告知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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