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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有關自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期間,隸屬於機關(構)學校管轄供不特定人自由使用之場 所,得否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進入一案,應依銓敘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2 年 10 月 05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36
公告內容

一、依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1年9月29日 北市人考字第1113008435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按銓敘部100年10月14日部法二字第1003486770號書函附表略以,上開中立法所稱「辦公、活動場所」係指供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至隸屬於機關學校管轄供不特定人自由使用者(如公園等),則不在其範圍內。
三、復依銓敘部111年8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15478974號函略以,依前開規定,以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場所尚非中立法第13條所稱「辦公、活動場所」,自非該條所定於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造訪之場域範疇,該等場所之人員出入管制,應依各權管機關之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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