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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檢送本局修訂「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教育總指引」(下稱防疫總指引)1份,並於111年11月7日起適用,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2 年 11 月 07 日
發佈單位 衛生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防疫專區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20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10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49382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2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49432號函辦理。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11月7日起放寬之防疫政策,本次調整校園防疫措施說明如下:
(一)自11月7日起,各級學校、幼兒園教職員工及學生因同住家人確診或同寢室室友確診,免居家隔離,無論是否完成疫苗追加劑均採「0+7自主防疫」,自主防疫期間,如有症狀,不到校(班)上課、上班;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且每2日提供有2日內快篩陰性結果,可到校
(班)上課、上班。(二)自11月7日起,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視防疫需求經校內防疫
小組會議決議,決定體溫量測等健康監測方式。
(三)取消校外人士入校新冠肺炎疫苗接種劑次相關規範,訪客於學生上課時段如有入校需求,回歸正常校安程序辦理;各校得視防疫需求自行決定體溫量測等健康監測方式,入校人員仍應配合學校進行相關健康監測方式、手部衛生及全程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四)取消師生參加校外教學(含畢業旅行)、校慶、體表會及跨校社團活動等新冠肺炎疫苗接種劑次相關規範,惟仍須依《防疫總指引》落實防疫相關措施。
三、另自111年11月14日起,調整確診者居家照護隔離天數由7日改為5日,11月14日隔離滿5日者免快篩即可入校上班、上課,並進行7日自主健康管理,惟應落實相關防疫規範。
四、本局將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相關之防疫決定,隨時調整並發布相關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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