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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因配合疫情加強防疫措施,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建議一案,詳如說明。
發佈日期 2022 年 2 月 08 日
發佈單位 衛生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防疫專區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44
公告內容

一、依教育部111年1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1921號函辦理。

二、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解釋得以防疫照顧假作為防疫所需之特別應變措施,合先敘明。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倘因縣市政府宣布停課、預防性停課、改採線上教學、暫停或延期辦理各類活動、或各類為因應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如COVID疫苗接種等,於前項情形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家長可申請防疫照顧假。

四、有關申請防疫照顧假對象之原則,建議如下:
(一)「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
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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