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宣導教師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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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5 年 11 月 26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 公告等級 | 無 |
| 點閱次數 | 23 |
| 公告內容 |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業於114年10月8日修正,其中身心調適假並自114年10月10日起施行,為宣達上開規定,摘述如下: (一) 教師身心調適假得以時計(請假規則第3條第3項)。 (二)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教育部114年10月8日新聞稿)。 (三) 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時,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請假規則第3條第5項)。 (四)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包含身心調適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 二、請查收附件,意者自行參考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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