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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宣導教師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2025 年 11 月 26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3
公告內容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業於114108日修正,其中身心調適假並自1141010日起施行,為宣達上開規定,摘述如下:

(一) 教師身心調適假得以時計(請假規則第3條第3項)。

(二)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教育部114108日新聞稿)。

(三) 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時,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請假規則第3條第5項)。

(四)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包含身心調適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

二、請查收附件,意者自行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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