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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公告影本,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3 年 6 月 29 日
發佈單位 衛生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33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12年6月21日環署氣籌字第1129102009B號函辦理。
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5年1月5日訂定,迄今未曾修正。本次係配合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1條規定,落實本法盤查與查驗分級管理精神,並參考國際減碳管理法,明定納管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盤查計算方式、登錄程序、內容、主管機關查核權限、網路登錄及查驗作業等,以完備我國溫室氣體盤查查驗管理制度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修正條文第1條)
(二)明確本辦法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
(三)事業應辦理排放量盤查之排放源類型、邊界及溫室氣體種類。(修正條文第3條)
(四)查排放量計算方式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五)燃料熱值及原(物)料碳含量測值應遵循之規範。(修正條文第5條)
(六)排放量盤查、登錄之期限及應登錄文件。(修正條文第6條)
(七)盤查報告書應包含內容。(修正條文第7條)
(八)公告指定應查驗之事業其應遵行查驗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九)查驗結果上傳之期限及應上傳文件。(修正條文第9條)
(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盤查登錄及查驗結果之補正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十一)盤查登錄及查驗展延程序。(修正條文第11條)
(十二)主管機關查核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十三)事業之保存相關文件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
(十四)違反本辦法依法裁罰之違規態樣。(修正條文第14條)
三、「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涉及本市辦理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擬訂、氣候變遷因應推會等多面向政策推動事宜,為落實本市淨零排放相關政策,請各局處共同努力達成2050年淨零減碳目標,並滾動調整業務權管之相關淨零政策與配套工具。
四、隨函檢附環保署來文影本及附件各1份。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期限內向環保署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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