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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業奉環境部112年12月29日環部氣字第1129114815號令修正發布(原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 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4 年 1 月 08 日
發佈單位 衛生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90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據環境部112年12月29日環部氣字第1129114815D號函辦理。
二、為利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推動與執行,就該法之細節性事項,於105年1月6日訂定發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已初步建構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制度。茲因全球極端氣候情勢嚴峻,各國為達成巴黎協定目標,紛紛提出西元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我國爰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本法),並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鑒於本法修正重點為139年淨零排放目標、確立部會權責、增列公正轉型、氣候變遷調適專章、納入碳足跡及產品標示管理機制,並強化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機制等,爰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並配合本法修正將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
三、本次修正重點為精進國家政策目標及方案管控機制、整合方案成果報告架構、落實政策公眾參與及向上提升資訊公開,亦呼應國際減緩與調適並重精神,納入國家調適計畫與地方調適方案架構,以落實我國氣候治理,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7條、第12條、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及第3項、第25條、第28條第1項、第31至32條、第34條、第37至39條及第41條第1項,新增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本法第7條、第14條、第20條至21條、第33條、第42條及第58條,新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修正條文第3條)
(三)依本法第10條第1項,新增階段管制目標訂定時,中央有關機關應提出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修正條文第5條)
(四)配合本法第10條第5項,修正每年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提報時程。(修正條文第6條)
(五)配合本法第11條,修正部門行動方案名稱、訂修原則及內容項目。(修正條文第7條)
(六)配合本法第12條第1項修正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名稱,並為追蹤部門行動方案執行情形,修正提送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內容。(修正條文第8條)
(七)配合本法第12條第2項,明定未達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或評量指標者,提出改善措施之時程及內容。(修正條文第9條)
(八)配合本法第13條,修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送全國排放量統計及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之期程,並整合國家清冊內容架構。(修正條文第10條及第11條)
(九)配合本法第15條,新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及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提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之程序、期程及報告內容。(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4條)
(十)配合本法第17條,明定氣候變遷調適之目的及基本原則。(修正條文第15條)
(十一)配合本法第19條第1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修調適行動方案、調適目標、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及中央主管機關編寫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架構內容及期程。(修正條文第16條至第18條)
(十二)配合本法第20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適執行方案及其成果報告架構內容、期程及檢討頻率。(修正條文第19條及第20條)
(十三)新增本細則所列應公開事項,明定其公開期程及方式,以落實資訊公開。(修正條文第21條至24條)
四、本細則係為促進國家推動淨零轉型,為配合國家及落實本市2050淨零排放相關政策,本細則將納入本府後續研訂相關溫室氣體管理、氣候變遷調適及滾動修正相關政策配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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