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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111年10月13日(星期四)起調整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園) 防疫措施,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到校規定,詳如說明。
發佈日期 2022 年 10 月 13 日
發佈單位 衛生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防疫專區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355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10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36713號函辦理。
二、學校(園所)具感染風險之應變措施如下:
(一)確診者(居家照護7日+自主健康管理7日,本次未變更相關防疫措施)
1、定義:
(1)人員抗原快篩結果爲陽性者,經醫生診斷即屬於COVID-19確診病例。
(2)3個月內未曾確診快篩陽性,惟未完成視訊問診確診者,應比照確診個案暫緩7日實體課程,並執行7日自主健康管理之防疫措施。
2、確診者復課注意事項:

(1)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5月7日發布之確診個案解隔條件,確診者於解除隔離後免快篩並進行7日自主健康管理。
(2)7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免快篩即可正常到校上班上課及「參與課後跨班性活動」,惟應落實以下防疫規範:除用餐飲水外均應全程配戴口罩(用餐應用防疫隔板),課程(含跨班課程)應固定座位,並維持良好社交距離並加強環境清消。
(3)倘確診隔離後返校出現體溫大於41度、意識不佳、持續昏睡、持續頭痛、持續嘔吐、肌躍型抽搐、抽搐、步態不穩等重症前驅症狀,應進行校安通報並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轄屬各級學校學生緊急傷病及新冠肺炎處理流程圖》及《臺北市幼兒園意外事故及新冠肺炎通報處理流程圖》辦理緊急處置、通報、紀錄及後續追蹤與輔導。
(二)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3日+自主防疫4日或居家隔離0日+自主防疫7日)
1、定義:
(1)確診者之同住家人。
(2)確診個案之宿舍同寢室室友。
2、匡列宿舍同寢室室友為密切接觸者:由學校「防疫長」針對確診個案宿舍同寢室室友匡列「密切接觸者」,並依北市衛生局提供之名冊格式完成填寫後,經「防疫長」核章,將檔案寄送至本市衛生局專案信箱(workcontacter@health.gov.tw),由衛生局儘速協助處理。
3、自111年10月13日起,改行下列入校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1)已接種滿3劑新冠肺炎疫苗者:
甲、「居隔0日+自主防疫7日」方案:7天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並每2日提供2日內「自費」快篩陰性證明者,可入校。
乙、「居隔3日+自主防疫4日」方案:3天居家隔離期間不可到校,4天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並每2日提供2日內「自費」快篩陰性證明者,可入校。
(2)未接種滿3劑新冠肺炎疫苗者:僅可選擇「3天居家隔離+4天自主防疫」之居家隔離方案:3天居家隔離期間不可到校,4天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並每2日提供2日內「自費」快篩陰性證明者,可入校。
(3)自主防疫期間,每2日提供2日內「自費」快篩陰性證明者可正常到校上班上課及「參與課後跨班性活動」,惟應落實以下防疫規範:除用餐飲水外均應全程配戴口罩(用餐應用防疫隔板),課程(含跨班課程)應固定座位,並維持良好社交距離並加強環境清消。
(4)倘教職員工生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共7日間均未到校,第8日「復課前」應提供2日內「自費」快篩陰性證明。
(5)倘教職員工生於「入校後」身體不適,由學校提供1劑快篩試劑,並連繫家人接回後,返家進行快篩並將結果通報學校。
(三)返國入境者(居家檢疫0日+自主防疫7日)
1、自111年10月13日起,改行下列入校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1)「居檢0日+自主防疫7日」:7天自主防疫期間如無
症狀,並每2日提供2日內「自費」快篩陰性證明者,可入校。
(2)自主防疫期間,每2日提供2日內「自費」快篩陰性證明者可正常到校上班上課及「參與課後跨班性活動」,惟應落實以下防疫規範:除用餐飲水外均應全程配戴口罩(用餐應用防疫隔板),課程(含跨班課程)應固定座位,並維持良好社交距離並加強環境清消。
(3)倘教職員工生自主防疫共7日間均未到校,第8日「復課前」應提供2日內「自費」快篩陰性證明。
(4)倘教職員工生於「入校後」身體不適,由學校提供1劑快篩試劑,並連繫家人接回後,返家進行快篩並將結果通報學校。
(四)自主應變對象(本次未變更相關防疫措施)
1、定義:當校園出現確診個案時,由學校「防疫長」針對教職員工生匡列「自主應變對象」包含:

(1)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如於「確診或快篩陽性前2日內」曾到校上課,其所屬班級之同班同學與導師。
(2)學校課程、社團及活動之人員,與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於「確診或快篩陽性前2日內」有摘下口罩共同活動15分鐘以上者。
2、入校規定及注意事項:
(1)111年9月12日起,取消暫停實體課程3天之規定,改以由學校(園所)提供1人1劑快篩試劑,快篩陰性無症狀可上課,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
(2)其他相關規定請依《臺北市教育局轄屬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園)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配套及常見問題QA》辦理。
三、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安親班)、補習班等比照辦理,惟學生所需快篩試劑由原學校或幼兒園提供,不重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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