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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臺北市政府修正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1份,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4 年 5 月 2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15
公告內容

一、查本府為協助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依規定處理性騷擾案件,於112年7月10日訂定旨揭注意事項;嗣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
騷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勞動部於113年1月17日修正性工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於113年2月研擬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以下簡稱行政院指引)(草案),計2次配合修正該注意事項部分內容(本府112年9月25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8354號函及113年3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133001808號函計達)。

二、茲人事總處為協助各機關(構)瞭解性工法及性騷法於公部門之適用情形,依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之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整理各機關(構)依性工法處理「公務
人員」職場性騷擾事件,以及依性騷法調查處理所受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作業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已彙編完成為行政院指引,俾供各機關(構)參考。

三、考量行政院指引訂有性騷擾事件相關處理作業流程,並酌修各機關(構)依性工法處理「行為人與被害人分屬不同機關」特殊情境之申訴調查程序;另為使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對於所屬「首長涉有性騷擾行為」之申訴案件處理規定更臻完整,本次爰配合增修旨揭注意事項「貳、事發處置」之部分內容如下:
(一)「四、確認適用法令及處理流程」:將行政院指引所定「性平三法處理性騷擾申訴調查主要流程圖」、「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流程圖(性工法)」及「性騷擾事件受理申訴、調查處理流程圖(性騷法)」增列為附表。
(二)「五、申訴處理」之「(二)機關首長涉有性騷擾行為」有關涉及性工法之申訴案件,依申訴人是否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之適(準)用對象,分別規範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程序:
1、現行規定僅就屬保障法之適(準)用對象,明定應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上級機關組成之申訴處理單位進行調查及評議決定;該上級機關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通知其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有性騷擾者,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該主管機關依性工法第
38條之2第1項規定裁罰。
2、增列「非屬保障法之適(準)用對象,得依性工法第32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於提起申訴之期限內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規定。
(三)「五、申訴處理」之「(九)特殊情境之處理」有關「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分屬不同機關」部分:

1、任一方之服務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除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外,增列「以口頭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之規定。
2、有關主責受理申訴及調查之機關,由現行規定為「『被申訴人』之機關」,修正為「以『申訴人』之機關為原則」;刪除「一方為公部門機關及一方為私部門,如經協商未有共識,由『公部門機關』受理申訴及調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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