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成功榮譽獎」暨「傑出校友」頒授辦法 114.3.3核定
一、目的:為鼓勵本校教職員工生及校友,發揚成功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二、對象:
(一)本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及校友,符合各獎等之頒授標準其一事項者。
(二)在校學生需截至審查日止,無小過(含)以上之處分紀錄、或已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否則喪失該年度獲獎資格。
三、獎等及頒授標準:
本獎共分一至五等,依獲獎者所符合之項目授予該等第獎章,無名額限制。第一等為最高榮譽,頒紅色獎章乙枚;第二等頒藍色獎章乙枚;第三等頒綠色獎章乙枚;第四等頒銀色獎章乙枚;第五等頒粉紅色獎章乙枚。
各獎等之頒授標準如下:
※以下所言「比賽」,以「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比賽」為限,私人機構辦理之競賽不列入審察標準。
(一)一等成功榮譽獎:
- 在校學生,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得金牌。
- 高三在校學生,前5學期之學業成績皆為全年級第1名且平均在90分以上、德行日常生活綜合表現等第皆為「表現卓越」或「表現優秀」、至審查日止維持全勤紀錄。
- 校友於大專院校畢業之成績為全科系第1名。
- 教職員工及校友,於各領域專業或事業有傑出成就與貢獻。
- 校友參加高普考獲得全榜第1名。
- 教職員工於退休該年在本校服務滿20年。
◎依據一等成功榮譽獎第4點標準獲獎之校友,於相關領域專業或事業有傑出成就與貢獻且影響深遠,堪為表率,經委員審查通過後,另頒發「傑出校友證書」一紙。
(二)二等成功榮譽獎:
- 在校學生,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得銀牌。
- 高三在校學生,前5學期中4學期之學業成績為全年級第1名且各有2科平均在90分以上,5學期之德行日常生活綜合表現等第皆為「表現卓越」或「表現優秀」、至審查日止維持全勤紀錄。
- 校友參加高普考獲得全榜第2名。
- 教職員工或校友,於各領域專業或事業有重要成就與貢獻。
- 教職員工或校友服務社會有特殊貢獻。
- 教職員工於退休該年在本校服務滿15年。
(三)三等成功榮譽獎:
- 在校學生,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得銅牌。
- 高三在校學生,前5學期中2學期之學業成績為全年級第1名且平均在90分以上,5學期之德行日常生活綜合表現等第皆為「表現卓越」或「表現優秀」、至審查日止維持全勤紀錄。
- 有特殊義勇行為,堪為模範。
- 教職員工或校友,於各領域專業或事業有優秀成就與貢獻。
- 教職員工於退休該年在本校服務滿10年。
(四)四等成功榮譽獎:
- 在校學生,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
- 在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全國學術性比賽獲得個人獎項前三名。
- 在校學生,除三等榮譽獎第三款所訂標準外,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模範。
- 高二或高三在校學生,在校期間每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皆在85分以上、德行日常生活綜合表現等第皆為「表現卓越」或「表現優秀」、該學年至審查日止維持全勤紀錄。
- 高三在校學生,至審查日止維持全勤紀錄。
- 在校學生參加學科能力測驗,任4科成績達15級分。
- 在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教育部、教育局或其他經體育組認定之個人項目賽事,獲得前三名。
- 在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教育部、教育局或其他經體育組認定之團體項目賽事,進入前8強。
(五)五等成功榮譽獎:
- 在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得團體獎項前三名。
- 在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全市性比賽獲得冠軍。
- 在校學生,為公服務成績優良,堪為全校模範。
- 在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教育部、教育局或其他經體育組認定之個人項目賽事,獲得前六名。
- 在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教育部、教育局或其他經體育組認定之團體項目賽事,進入前16強。
四、申請:114年3月4日至114年4月1日止。
-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身份:由本校相關人員依校方資料提出推薦名單,或由當事人檢附佐證資料(PDF檔),自行至訓育組登記申請。
- 校友身份:請推薦人或當事人至成功高中校友會網站(https://www.cksh.org.tw/)依據「成功榮譽獎暨傑出校友推薦辦法」,檢附佐證資料(PDF檔)統一寄至cksh222@gafe.cksh.tp.edu.tw轉知成功高中校友會審議後提出推薦名單。
五、審查: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本校行政人員6名(秘書、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教師會代表1名、校友會代表2名,共10名組成委員會審議。
六、結果公告:4月中前於學校網頁公告得獎人姓名、事蹟及獎項等。
七、頒獎:於校慶或其他重要典禮頒發。
八、在校學生之優良表現,除授予成功榮譽獎外,仍應按學生獎懲辦法予以敘獎。
九、本辦法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