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宣導】法務部廉政署辦理111年地方公職人員九合一選舉反賄選宣導,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2 年 6 月 27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49
公告內容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6月23日北市教政字第1113061959號函辦理

*賄選型態

1、現金財物: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

2、物品: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

3、獎品: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4、旅遊: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活動提供國內遊覽車旅遊。

5、招待: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

6、餐券: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7、餐飲: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提供流水席(辦桌)。

8、就業: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9、免除:免除債務。

10、彩券: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

11、建設經費:假借核撥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或村里等地方政府建設經費。

12、賭博: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

13、捐助: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廟宇、同鄉會或其他機構、團體等服裝、活動用品經費。

14、收購:收購身分證。

15、交通: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

16、獎金:增加薪資或工作獎金。

17、代繳:代繳稅款或各種違規罰款。

18、其他:行求、期約或交付其他類型賄賂或不正利益。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143條(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已提高為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投票行賄罪):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反賄選檢舉專線

法務部專線0800024099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專線02-2311-1816
傳真機2375-6892
專用信箱臺北郵政14-128號信箱
電子信箱formosa@mail.moj.gov.tw

*相關網址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292897/292917

相關附件
洽詢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