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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傑出校友/成功榮譽獎】本校112學年度「傑出校友選拔」暨「成功榮譽獎」表揚辦法
發佈日期 2024 年 1 月 18 日
發佈單位 訓育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1,865
公告內容

壹、傑出校友選拔

一、目的:為發揚成功精神,鼓勵並肯定本校校友在各領域之傑出成就與貢獻,並作為成功學子之模範,特訂定本辦法。

二、對象:凡本校校友,學行俱佳,有下列優異事蹟足為楷模者,皆得被推薦為候選人:

(一) 對社會有特殊貢獻者。

(ニ) 在專業或事業上有傑出成就者。

(三) 對本校建設或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三、受理推薦:

1.受理時間:113年2月20日至113年3月20日止

2.推薦單位:本校傑出校友選拔接受各界推薦,包括:服務機構、本校校友會、本校教職員。

3.推薦方式:請填妥附件之推薦資料表後,將檔名改為「112-被推薦人姓名」後,Email至本校訓育組信箱:cksh222@gafe.cksh.tp.edu.tw

4.本校將於校慶慶祝大會中進行公開表揚,由獲獎人親自上台領取傑出校友證書及成功榮譽獎。請推薦人徵詢校友之出席意願後,再行推薦。

四、選拔方式:

  1.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本校行政人員6名(教務主任、學務主任、主任教官、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教師會代表1名、校友會代表2名,共9名組成傑出校友選拔委員會審議。
  2. 名額:每年最多以10名為原則。
  3. 每年4月底前完成評選並公告於學校網頁。

五、本辦法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貳、成功榮譽獎

一、目的:為鼓勵本校教職員工生及校友,發揚成功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二、對象:

(一)本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及校友,符合各獎等之頒授標準其一事項者。

(二)在校學生需截至審查日止,無小過(含)以上之處分紀錄、或已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否則喪失該年度獲獎資格。

三、獎等及頒授標準:

本獎共分一至五等,依獲獎者所符合之項目授予該等第獎章,無名額限制。第一等為最高榮譽,頒紅色獎章乙枚;第二等頒藍色獎章乙枚;第三等頒綠色獎章乙枚;第四等頒銀色獎章乙枚;第五等頒粉紅色獎章乙枚。

各獎等之頒授標準如下:

※以下所言「比賽」,以「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比賽」為限,私人機構辦理之競賽不列入審察標準。

(一)一等成功榮譽獎:

  1. 在校學生,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得金牌。
  2. 高三在校學生,前5學期之學業成績皆為全年級第1名且平均在90分以上、德行日常生活綜合表現等第皆為「表現卓越」或「表現優秀」、至審查日止維持全勤紀錄。
  3. 校友於大專院校畢業之成績為全科系第1名。
  4. 教職員工及校友,於各領域專業或事業有傑出成就與貢獻。
  5. 校友參加高普考獲得全榜第1名。
  6. 教職員工於退休該年在本校服務滿20年。

(二)二等成功榮譽獎:

  1. 在校學生,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得銀牌。
  2. 高三在校學生,前5學期中4學期之學業成績為全年級第1名且各有2科平均在90分以上,5學期之德行日常生活綜合表現等第皆為「表現卓越」或「表現優秀」、至審查日止維持全勤紀錄。
  3. 校友參加高普考獲得全榜第2名。
  4. 教職員工或校友,於各領域專業或事業有重要成就與貢獻。
  5. 教職員工或校友服務社會有特殊貢獻。
  6. 教職員工於退休該年在本校服務滿15年。

(三)三等成功榮譽獎:

  1. 在校學生,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得銅牌。
  2. 高三在校學生,前5學期中2學期之學業成績為全年級第1名且平均在90分以上,5學期之德行日常生活綜合表現等第皆為「表現卓越」或「表現優秀」、至審查日止維持全勤紀錄。
  3. 有特殊義勇行為,堪為模範。
  4. 教職員工或校友,於各領域專業或事業有優秀成就與貢獻。
  5. 教職員工於退休該年在本校服務滿10年。

(四)四等成功榮譽獎:

  1. 在校學生,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
  2. 在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全國學術性比賽獲得個人獎項前三名。
  3. 在校學生,除三等榮譽獎第三款所訂標準外,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模範。
  4. 高二或高三在校學生,在校期間每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皆在85分以上、德行日常生活綜合表現等第皆為「表現卓越」或「表現優秀」、該學年至審查日止維持全勤紀錄。
  5. 高三在校學生,至審查日止維持全勤紀錄。
  6. 在校學生參加學科能力測驗,任4科成績達15級分。
  7. 在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教育部、教育局或其他經體育組認定之個人項目賽事,獲得前三名。
  8. 在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教育部、教育局或其他經體育組認定之團體項目賽事,進入前8強。

(五)五等成功榮譽獎:

  1. 在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得團體獎項前三名。
  2. 在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全市性比賽獲得冠軍。
  3. 在校學生,為公服務成績優良,堪為全校模範。
  4. 在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教育部、教育局或其他經體育組認定之個人項目賽事,獲得前六名。
  5. 在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教育部、教育局或其他經體育組認定之團體項目賽事,進入前16強。

四、申請:113年2月20日至113年3月20日止由本校相關人員依校方資料提出推薦名單,或由當事人檢附佐證資料自行至訓育組登記申請。

五、審查: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本校行政人員6名(教務主任、學務主任、主任教官、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教師會代表1名,共7名組成委員會審議。

六、結果公告:4月底前於學校網頁公告得獎人姓名、事蹟及獎等。

七、頒獎:於校慶或其他重要典禮頒發。

八、在校學生之優良表現,除授予成功榮譽獎外,仍應按學生獎懲辦法予以敘獎。

九、本辦法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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