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將於111年3月27日起施行,未滿法定年齡者(目前為18歲),不得吸菸(包含新興菸品);違反者,應限期接受戒菸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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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2 年 3 月 22 日 |
發佈單位 | 衛生組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重要 |
點閱次數 | 598 |
公告內容 | 「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將於111年3月27日起施行,有五大重點。 1. 新興菸品指加熱式菸品及類菸品(如電子菸)。 2.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不得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規定者,應限期接受戒治新興菸品相關教育;未依通知接受戒治新興菸品相關教育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3.任何人不得販賣或供應新興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與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4.菸害防制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5.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新興菸品。 (1)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未限期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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