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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訂定草案公告影本,並附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3 年 7 月 07 日
發佈單位 衛生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34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12年6月29日環署氣籌字第1129101833B號函辦理。
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本法)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新增徵收碳費以及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之規定;同時修正抵換專案機制為自願減量專案,作為前述徵收碳費及增量抵換之配套措施,提高納管事業之減量成本有效性,並提高事業自願減量誘因。配合本法修法意旨,為加強事業及各級政府自願減量之誘因,以簡化程序、鼓勵參與及擴展成效為方向,同時作為碳費徵收及增量抵換之配套措施,將自願減量機制應符合之基本原則納入,以確保國家整體達到實質減量穩健推動。爰依本法第25條第4項授權訂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1條)
(二)本辦法用詞定義。(草案第2條)
(三)自願減量專案之適用程序。(草案第3條)
(四)自願減量專案之申請文件、取得註冊程序、聯合共同提出專案之額度分配、計入期、外加性分析執行原則、審查期限、應符合原則、不得有之情形等規定。(草案第4條至第11條)
(五)中央主管機關審定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與指定確證及查證方式。(草案第12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審議會進行審查作業。(草案第13條)
(七)自願減量專案之變更及展延規定。(草案第14條及第15條)
(八)自願減量專案額度核發之申請文件、監測報告書應符合規定。(草案第16條及第17條)
(九)事業開立額度帳戶及中央主管機關核撥減量額度之程序及規定。(草案第18條及第21條)
(十)事業或各級政府申請審定或修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之規定。(草案第19條)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專案之情形。(草案第20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草案第22條)
三、「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涉及本市辦理各溫室氣體減量方案、調適方案擬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等多面向政策推動事宜,為落實本市淨零排放相關政策,本局將納入後續研訂相關溫室氣體管理辦法及滾動修正相關政策配套工具。
四、隨函檢附環保署來文影本及附件各1份。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期限內向環保署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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