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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可 貸項目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2024 年 12 月 11 日
發佈單位 生活輔導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14
公告內容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
費」及「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為範圍。此外,依教育部106年9月28日臺教高(四)字第1060136390號函,業將
「音樂指導費」認列為可貸項目,並納入學雜費貸款金額項下,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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