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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本市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開學防疫規範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3 年 2 月 10 日
發佈單位 衛生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防疫專區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628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15160號函辦理。
二、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2月7日起調整自主防疫篩檢時機之規定,取消外出須有2日內快篩陰性結果之規範,改為「自主防疫期間如出現症狀再使用家用快篩試劑篩檢」;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及返國入境者,7天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可正常到校上班上課及「參與課後跨班性活動」,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 (學校無須檢核快篩證明,採自主健康監測),惟應落實以下防疫規範:除用餐飲水外均應全程配戴口罩、用餐應用防疫隔板、課程(含跨班課程)應固定座位,並維持良好社交距離並加強環境清消。

三、另為防範新冠肺炎疫情升溫,本局針對111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重申防疫措施如下:

(一)量測體溫:開學第一至第二週,本校擬採熱像儀測量本校入學師生體溫,自第三週起即恢復為師生應於上學前於家中測量體溫,採自主健康監測。

(二)配戴口罩:
1、校園室外空間及場域,取消應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
2、於室內倘為飲食需求、從事運動活動、音樂課之歌唱或吹奏樂器類課程、拍攝個人/團體照、教師授課期間免戴口罩。
3、倘若師生為自主防疫期間、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或有相關症狀、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三)用餐規範:維持用餐衛生,除幼兒園外不限午餐隔板或1.5公尺間距,用餐期間禁止交談。
(四)校園場地開放:各級學校室內外場地全面開放,但仍需遵守防疫措施,除飲水以外,禁止飲食;自備運動器材,不共用。
(五)防疫假:
1、家長基於防疫目的,可為子女申請防疫假(應採非到校課程並落實點名),原則以1週為單位,學校可依個案需求從寬認定。
2、學生請假不列入出缺勤紀錄,各該平時或定期成績評量,則依學校評量規定彈性辦理。
(八)其餘防疫規範:請續依本局111年12月2日修訂正「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教育總指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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